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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报复“偷遍”单位同事
一男子盗窃金额一万七千余元,一审获刑三年
  • 2011年05月05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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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96706热线消息(记者 李文鹏) 刚刚步入新单位工作的年轻小伙子刘某,因为和同事之间有矛盾,竟然以盗窃对方财物的方式进行报复。不到半年的时间中,他先后偷遍了八名同事,盗窃金额总计达到了一万七千余元。日前,济南市市中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身为“80后”的刘某,今年年初辞去工作不久后,在济南某设计公司又找到了一份新工作。在其到新单位工作不到一周的时间内,刘某就和单位一名姓张的同事因为工作原因产生矛盾,双方吵了一架。由于在吵架中“不占理”,刘某在被张某指责后一直闷闷不乐,并一直找机会想让张某难堪。 

    不久之后,刘某在路过张某办公室门口时发现屋里没人门开着,于是便进入张某办公室中。在四下查看之后,刘某发现张某的背包挂在衣架上,于是刘某就想让张某“破点财”并当成张某的“赎罪”。于是,刘某将张某包内的100多元现金及银行卡等偷走。

    事发后,张某自认倒霉没有报警,刘某心中不禁窃喜,并从此变得胆大妄为。在此后的一段时间内,刘某逐渐对偷窃同事上了瘾,短短四五个月的时间内,刘某先后盗窃和自己有过节的同事8名,只要和自己有矛盾的同事将个人物品放在明显位置,刘某都会伺机盗窃。  

    在办公室同事先后被盗后,大家终于开始怀疑有“内鬼”,于是报了警。在警方例行盘问过程中,刘某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盗窃行为。据统计,刘某的盗窃金额总计达到了一万七千余元。

    日前,济南市市中区法院对该案审理认为,刘某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成立。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其亲属积极退赔失主全部损失,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一审以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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