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宁5月4日讯(记者 黄广华 见习记者 韩伟杰 通讯员 王玉强) 5月4日,兖州市大安镇夏家村宋某某因醉驾肇事被刑拘,这让他成为兖州“醉驾入刑”施行后因醉酒驾车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一人。
兖州交警大队的民警告诉记者,5月2日21时35分,25岁的宋某某驾驶摩托车沿济微路由南往北行驶至新兖镇寨子村路口时与一辆顺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受伤,车辆损坏。
接到报案后,兖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立即出警,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并控制住肇事嫌疑人宋某某。在询问过程中,办案民警发现宋某某身上有酒味,立即用酒精检测仪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显示达到醉酒标准。民警立即带宋某某到第二人民医院进行血样采集,并迅速送济宁市公安局进行刑事技术鉴定。经血样检测,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34.8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据宋某某交代,事发当晚他与朋友一起吃饭时喝了半斤白酒,并对其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肇事的行为供认不讳。目前,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兖州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