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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离带变成排水沟男子驾车坠入身亡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公路局赔偿两成
  • 2011年05月05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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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中间出现了一米多深的排水沟。

    文/片 本报记者 晋森 实习生 张梦西 本报通讯员 冷西金

    公路中间本是平坦的隔离带,却成了深达1米多的排水沟,曲阜市村民孔某晚上驾车行至327国道曲阜梁公林桥时,不幸驶入路中间的隔离排水沟中死亡。孔某的家人以该路段没有设置明确的警示标识为由,将公路局告上法庭。日前,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路局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孔某的死亡承担部分责任,判处管理方担责两成。马路中间为何出现致命排水沟?4月29日,记者去现场进行了实地查看。

    回放: 

    男子深夜驾车坠入排水沟死亡

    2009年10月15日晚,家住曲阜防山乡的孔某,驾驶拖拉机沿327国道由东向西行驶。当行至防山乡梁公林桥附近时,由于天黑车速较快,孔某控制不及,拖拉机驶入路中隔离排水沟中,当即发生翻车事故。拖拉机翻车后砸到了孔某的身上,导致孔某当场死亡。

    2011年4月29日,记者沿327国道前往出事地点。刚出曲阜市区就发现公路中间并不是植物搭配成的绿色隔离带,而是深约1米多的排水沟。在事发地点———327国道梁公林桥东,这里的公路中间是一条宽约2米,深约1.5米的排水沟,排水沟的边上种植着一些低矮的柏树,高约0.5米。两棵柏树之间的距离至少有两米远,并不能起到防护的作用。除了这些低矮的柏树外,在排水沟的两侧再也看不到有其他的安全防护设施。

    据周围的村民介绍,从曲阜往东出市区后,一直到泗水,公路中间都是这种深浅不一的排水沟。记者还了解到,梁公林桥这一段路,因为没有防护安全设施,加上该路段的排水沟比较宽,该路段已发生不止一起车辆坠入排水沟的交通事故,而孔某因翻车发生人身伤亡,才起诉到了法院。

    庭审: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公路局担责两成

    对于孔某的死亡,孔某家属起诉称,公路局负责管理该路段,但并没有设立明显标志及其他安全防护措施,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因此应由公路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起诉书中,孔某的家属提出的赔偿要求,要求赔偿孔某的死亡补偿费用共计20余万元。

    庭审中,公路局称,发生事故的该公路是由设计研究院设计,当初该段公路是两条路并行,中间分隔带作为排水设施,公路两边已种植了树木作为其明显的标志。另外,该段公路宽阔,没有任何因公路设计缺陷或管理上的瑕疵形成的障碍物,所以,公路局不存在对公路管理上的瑕疵,公路局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庭审理认为,曲阜公路局作为管理方,理应在隔离排水沟处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却只在排水沟的上沿栽植了少许低矮树木,并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对该路段未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孔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外,孔某作为拖拉机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理应负有高度的安全注意义务,却未能谨慎驾驶,致自己翻至排水沟中造成单方肇事而死亡,故孔某对自己的死亡存在重大过失,应减轻公路局的赔偿责任,所受损失应由孔某与公路局按8:2比例承担。

    公路局提出不存在管理瑕疵的问题,法院不予支持。故判决公路局赔偿孔某家属4万余元。公路局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日前,济宁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公路局的上诉要求,维持一审原判。2011年4月28日,公路局已把赔偿款交至曲阜市人民法院。

    法官: 

    设计缺陷不应成为拒赔的理由

    4月29日上午,记者采访了本案的主审法官王植峰。王法官告诉记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作为公路管理方,公路局本应在排水沟的旁边设立警示标志,提醒马路中间有沟,但事发的这段路并没有类似的警示牌。另外在排水沟两侧也没有安全防护设施,排水沟两旁栽种的低矮植物,并不能起到安全防护的作用。所以判决公路局应承担一定责任,主要是其警示不够和无安全设施。在庭审中,公路局曾提出马路中间存在排水沟是公路设计的问题,应由公路设计部门负责。法庭认为,本案主要问题是强调公路局的管理义务,如果有警示牌则能起到提醒的作用,或许事故就能避免。而设计问题是公路局与设计单位之间的关系,与当事人无关,不应成为拒绝赔偿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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