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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醉驾将被开除公职
  • 2011年05月05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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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聊城5月4日讯(记者刘铭)5月1日起,醉酒驾驶将不再是违法行为,而是一种犯罪行为,最长可处6个月的拘役。而对于公务人员来说,醉驾的后果是被开除公职。

    市交巡警支队副支队长杜可心介绍,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根据最新修改,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一律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将从1000元起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终身禁驾。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飙车、醉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务员一旦“醉驾”被罚,要面临被“炒鱿鱼”的危险。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7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市交警部门一项统计显示,2009年8月至2009年年底,全市查处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1011起,其中醉酒驾驶55起,2009年因酒后驾驶拘留249人;2010年,交警部门加大对酒后驾驶行为的整治力度,共拘留酒司机1089人。

    根据市政府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交警部门建立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抄告制度,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酒后或醉酒驾驶等引起的严重违法行为查处后,将及时抄告其单位和同级监察部门,由其单位和监察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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