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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三公”经费还是要靠同级人大
  • 2011年05月06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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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松民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推进财政预算公开工作,要求地方政府要比照中央财政的做法,公开“三公”经费(出国(境)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等。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天文数字的“三公”经费不透明,其中隐藏了大量的浪费和腐败,这已经是一种公开的秘密。一段时间以来,中央国家机关如科技部等,不仅率先公布“三公”经费,为各地方政府作出表率,这次国务院更明令地方政府向中央部门看齐,这就使得地方政府失去了拒不公开的任何借口。毫无疑问,这一举措对落实公众和舆论的监督权,对于防止腐败和浪费,都具有重要意义。

    不过,在肯定这一举措的积极意义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这一措施仍然是按照传统的上级监督下级的路子展开的。虽然地方政府迫于上级的压力,可能不得不对“三公”经费等进行公开,但这种公开是不是符合实际的“三公”消费情况?有没有隐瞒?公开的是不是假账等,都需要进一步追踪。国务院面对众多地方政府,无论从需要还是可能的角度来说,都无法一一核实。

    其实,对一个地方政府的“三公”消费情况,最有积极性、最有能力进行监督的,还是当地公众。比如对一个城市的市民来说,每年财政支出的“盘子”就那么大,如果用于“三公”消费的多了,用于改善民生,提供其他公共产品的部分,肯定就少了。因此,对于这个城市的市民和人大代表们来说,公开“三公”经费与他们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所以他们也无疑最愿意对此行使监督权。

    此外,依靠当地的民众和人大对政府的“三公”经费进行监督,还有一个明显的好处是,他们最了解情况,地方官员如果想在这些方面做手脚,欺骗上级容易,欺骗他们就很不容易。

    监督必须要有途径。实际上,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内,监督的架构和途径是现成的。一方面,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各地方政府都是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大代表自然拥有监督同级政府的权利;另一方面,目前我国的《代表法》《人大组织法》《监督法》等法律,都明确授予了人大质询权,去年两会时,吴邦国委员长还在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明确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将会使用询问、质询等监督方式”。

    而从法律的角度看,用“质询”的方式监督“三公”经费,将会比简单地要求公布要有效得多。“质询”的刚性和严厉性体现在这样几个方面:一是被质询者不得回避必须作出回应答复,这正如宪法要求的“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二是对于被质询者的答复,质询者有权再评价,若不满意,被质询者需要再作答复;三是“质询”的议题,除了少数涉及国家机密的内容外,通常是要通过现代传媒,向全社会公开,甚至直播,实际上等于全体公众一起质询。可以肯定的是,在这样的监督机制下,官员要是再想玩“猫腻”,也就难上加难了。

    这些年来,每当在谈到很多社会弊病长期无法解决时,舆论往往会将原因归结为机制不健全。其实很多机制是存在的,只不过是在“沉睡”当中,我们需要通过某种契机唤醒它———在我看来,对“三公”经费进行监督,就是一个很好的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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