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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报废汽车可申请补贴资金
  • 2011年05月06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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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5月5日讯(记者何泉峰 通讯员 付艳军)5日,记者从市商务局获悉,即日起,符合补贴范围的2009年报废老旧汽车车主可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运输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有效身份证明和更新车辆购车发票等凭据,到市行政审批中心商务局窗口办理补贴资金申请。

    按照规定,2009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车辆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如下:

    一、2009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注册登记日期在2001年1月1日—2005年12月31日,车长大于4.8米(含4.8米)、小于7.5米的农村客运车辆,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0000元人民币。

    二、2009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注册登记日期在2000年1月1日—2002年12月31日且使用年限在7—9年之间的下列车型,将分四个阶段进行资金补贴。没有动力装置的全挂车、半挂车不属于补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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