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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开首个酒驾营运车罚单
拘15天罚5000元,吊销驾证且5年内不得重申
  • 2011年05月09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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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德州5月6日讯(记者 杨金涛 通讯员 李安英) 6日记者从德州市交警部门获悉,6日,平原县25周岁的栗某因酒后驾驶营运货车受到了“行政拘留15日,罚款5000元,驾驶证记12分,吊销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据悉,这是自5月1日后,德州市查处的首例酒后驾驶营运车交通违法案件。 

    据工作人员介绍,在近日开展的一次酒驾集中整治夜查行动中,5月4日的21时许,平原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在城区东外环对一辆平原牌照的轻型厢式货车进行检查时,发现驾驶人栗某有酒驾嫌疑。经检测,25周岁的栗某体内酒精含量为61mg/100ml,达到酒后驾驶标准,驾驶的车辆为货运营运车辆,其行为属酒后驾驶营运车辆交通违法行为。

    5月6日,驾驶员栗某到平原交警大队违法处理办公室处理此次交通违法行为,方知自己将要面临“驾驶证记12分、行政拘留15日、罚款5000元、吊销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这将意味着栗某将在五年内不能驾驶营运车辆了。”平原县交警大队工作人员说。

    今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机动车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更严厉的行政处罚。其中,以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辆为例,原《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处罚标准为罚款500元,驾驶证记12分,驾驶证暂扣3个月。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处罚标准是行政拘留15日,罚款5000元,驾驶证记12分,吊销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处罚力度明显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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