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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检察官敲诈自己领导
涉案男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 2011年05月09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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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5月8日讯(记者 曹宏源 通讯员 张炜琰 王茜) 捡到一张身份证,却打起了歪主意,冒充检察官写信敲诈自己的领导。日前,德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张某原为德州一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但因炒股赔了钱,整天都琢磨赚大钱的方法。2010年6月份,张某在德州市区捡到了一张他人身份证,于是产生了给自己单位领导写信敲诈钱财的想法。 

    2010年6月13日,张某拿着捡到的这张身份证以“纪某”的名义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又购买了一张手机卡。2010年9月20日,张某以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名义,给自己所在单位的副局长何某写了一封敲诈信。信中谎称,自己收到了何某收受贿赂、有男女不正当关系等问题的多封检举信,并让其在9月23日之前将10万元钱汇到之前办的那张银行卡内,可以帮助销毁证据。随后张某将这封信夹在单位分发给何某的报纸内。 

    9月26日,张某又用新办的手机卡给何某发短信,催何某汇款,何某随后报了警。9月28日,公安机关将张某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方法敲诈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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