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1岁的许先生是一位退休老职工,在家闲来无事便找了份工作来干,前几天他应聘到一家物业公司做保洁,负责市区河畔花园小区的卫生,工资每月800元。
许先生的女儿对记者说,许先生患有多年的颈椎病,由于近期小区里卫生要求比较高,许先生经常低头扫地,这使得他的颈椎病屡次发作。老人实在受不了,干了9天活后,就和物业打了声招呼不干了。
许先生的女儿想帮老人要回9天的工资,却遭到该小区物业的拒绝。
记者多次联系该小区物业,工作人员一开始只说经理不在,拒绝记者的采访。记者再次联系,有名工作人员说许先生应聘时他们已经与之讲好了条件,试用期一个月,干不满试用期不给工资。关于能不能给许先生开工资,工作人员说物业经理到公司总部商谈此事,若有结果9日下午给记者回复。
9日下午5点,许女士给记者打来电话说物业工作人员下午通知她,让她父亲写份辞职报告,等到公司统一发工资时,将工资支付给许老先生。
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的王子豪律师说,此事件中,物业所说的试用期未过不给工资的说法,本身就是违反劳动法规定的。物业应当支付许先生9天的工资,如果不支付工资,许先生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帮办记者 崔洪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