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5月13日,记者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获悉,著名音乐人高晓松因醉酒驾车,被检察机关公诉至人民法院。该案将于5月17日公开审理。
检察机关指控称,2011年5月9日22时许,高晓松醉酒后驾驶英菲尼迪牌小型越野车,行驶至北京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十字坡路口东五十米处时发生交通事故,致四车追尾、三人受伤。他人报警后,高晓松在案发现场等候处理。民警赶至案发现场将其查获。
经司法鉴定,高晓松血液内酒精含量为243.04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晓松无视国法,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5月16日,交管部门将在法院吊销高晓松驾驶执照。
(李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