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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解释权到底归谁
新华社撰文称,执法应百分之百忠于立法机关的本意
  • 2011年05月16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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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北京5月15日电(记者 南辰) 自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还不足半个月,醉酒驾车的入罪标准问题引起了媒体、网友和法律界人士的高度关注和讨论。

    媒体和网民对“醉驾入刑”的大讨论引发的一个追问是法律解释权到底归谁?

    记者认为,这一问题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立法法第一节立法权限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立法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从这个角度分析,对刑法修正案(八)“醉驾入刑”的“标准理解”无疑应当出自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

    《中国青年报》署名评论也认为,对“醉驾入刑”条款的理解直接涉及法律条文的本意。无论从情理还是法理而言,都不适宜由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进行厘清,而应由立法机关自身来释明法意。

    在记者看来,从立法阶段就开始的“醉驾入刑”要不要有情节轻微、严重之分的大讨论,实际上体现了当前法治化进程仍在逐步深入的过程中,法律和执法衔接的可操作性问题。但在执法层面百分之百地忠于立法时立法机关的本意是最重要的,这关系到从基层民声上升为国家意志———法律的过程的神圣和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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