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泰安5月16日讯(记者 王颜) “明明交的是水费,怎么还包含垃圾费?”5月16日,泰安市民张先生向记者反映,最近去交水费时发现,领到的自来水费发票上,居然还包括10元的垃圾费。
16日上午,张先生将领到的自来水费发票拿给记者看,收费项目中除了水费、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水附加费等自来水收费项目外,备注一栏中还包括10元的垃圾费。
张先生说,前几天,他像往常一样到青年路南头的一家商业银行交水费,当拿到发票时,发现除去19元的水费,还交了10元的垃圾费。“以前没遇到过这种情况,难道是自来水公司收错了?”到现在,张先生仍然感到疑惑。
16日,在泰安市自来水公司的营业厅,记者见到刚刚交完水费的李先生。在他的水费发票上,也标有“垃圾费”一项。
对此,泰安市自来水公司工作人员介绍说,垃圾费是市环卫处委托自来水公司代收的费用。
随后,记者咨询了泰安市环卫处收费服务中心。该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为了解决环卫收费人员上门收费耗费大量人力财力,以及多年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率过低、有的单位或个人严重拖欠等问题,去年9月26日,泰安市政府出台了《泰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凡使用城市自来水的单位和居(村)民,由供水企业代收垃圾费,每月5元。
“正式收费是从去年12月1日开始的。”该负责人说,当初设置收费系统时,就是将垃圾费和自来水费捆绑在一起,如果不缴纳垃圾费,水费就交不上,而如果用户不按时交水费,肯定要面临停水的问题。“不过目前还没有出现用户因不交垃圾费而被停水的情况。”该负责人说。记者随后从泰安市自来水公司客服热线得到相同的答复。
就泰安市相关部门的这一举措,山东泰润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永涛认为,从法理上讲,这项规定不是很合适,因为水费和垃圾费是两种相互独立的费用,如果捆绑收缴,用户在一定程度上是被迫交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