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5月16日讯(记者 苑菲菲 通讯员 岳豪 赵丽) 消费时获赠20元抵用券,上面并没有关于消费额度的附加条件,可再次用餐却被饭店告知,想用掉抵用券必须消费满100元。11日,消费者王先生与店员发生冲突受伤,店方最终减免20元餐费并赔偿对方150元医疗费。
消费者王先生3月份在某饭店消费时获赠了两张面值各20元的抵用券。抵用券上标明“一次消费只能使用一张”、“有效期截至2011年6月30日”,除此之外没有任何附加条件。11日,王先生又和朋友来到该店就餐,总共消费98元。
结账时,收银员却告知王先生不能使用抵用券,因为其消费不足100元。王先生认为,店方事先并未告知最低消费额,而店员指着抵用券上一行小字说,该优惠活动店方有最终解释权,抵用券上早有提示。
王先生对此很不满,认为这是店方的一种变相欺诈,因为若店方事先告知,他和朋友完全可以再加一个小菜凑足100元。双方争执中,王先生手指受伤,当场肿胀。随后,王先生的朋友拨打了投诉电话。
工商人员了解情况后认为,店方的“最终解释权”是一种不正当地使用霸王条款的行为,要求店方按照约定履行承诺,减免20元餐费,并赔偿王先生150元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