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5月18日讯(记者 刘爽 通讯员 吕红 范粟) 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调整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确定自今年1月1日起,对企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
此次调整范围为2010年12月31日前,用人单位中享受伤残津贴的1至4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人员(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济南、青岛、淄博、东营、烟台、潍坊、济宁、莱芜八市的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每月分别增加185元、180元、175元、170元;枣庄、泰安、威海、日照、临沂五市的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分别增加175元、170元、165元、160元;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四地的1至4级工伤人员每月分别增加165元、160元、155元、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