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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今年拟改造38万㎡棚户区
近五千户棚户区居民有望住上新房改造后户均面积不超90㎡
  • 2011年05月19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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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菏泽5月18日讯(见习记者 李凤仪) 日前,《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正式出台。根据《意见》要求,2011年,菏泽市计划改造38万㎡棚户区,4960户棚户区居民有望住上新楼。

    据了解,根据《意见》要求,今年菏泽市计划改造棚户区38.205万平方米,改造标准以中小户型为主,由政府主导,实行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开发企业,并限定开发项目利润。对不具备市场运作条件的棚户区,由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征收改造。改造范围包括城市规划区内和规划区外独立单位的国有土地上,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房屋质量较差、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居住区域。具体标准为套型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90平方米,企业配套资金建设的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可比规定标准适当增加,但应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由政府主导进行综合开发,对具备市场运作条件的棚户区,由政府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开发企业,同时限定该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开发利润。对不具备市场运作条件的棚户区,由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征收改造,要建设部分廉租住房用于实物配租,优先安置棚户区内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

    棚户区改造采取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由被征收房主自主选择,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通过相应保障方式优先安排。政府将严格建房审判和房屋交易,自5月12日起停止办理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区域内各类房屋的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等审判手续;停止办理列入棚户区改造范围的房屋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与、出租等手续。对于违反者一律不予安置补偿;对于确属危房需要翻建的,必须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由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严格审查办理。

    有关住房质量、建筑节能、使用功能和小区绿化等方面,应与同一小区内商品房标准一致,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避免困难群众受歧视。制定棚改方案特别是征收安置方案前,要事先征询并充分尊重群众意愿。要在征一补一的前提下,适当奖励,实行阶梯式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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