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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选择职业存在一些禁区
  • 2011年05月19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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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5月18日讯(见习记者 张牟幸子) 国家规定在企事业单位招聘中不得以携带乙肝病毒为由拒绝应聘者,或是在工作中将其解聘。就此事,记者采访了有关部门。

    目前滨州市事业单位在为职工查体时不再检查乙肝一项,但是有些企业在为员工查体或招聘人员时,还是会检查肝功能。医生介绍,查体时检查肝功能其实要从两方面来看,定期检查可让企业掌握员工身体状况,对乙肝患者周围人员也是一种保护,而且能及早发现及早治疗,但也有企业知道员工携带乙肝病毒后,会辞退员工。

    滨州市妇幼保健院的王主任告诉记者,在幼儿教师查体时仍会检查是否携带乙肝病毒,乙肝患者不能够从事教师职业。许多餐饮业从业人员也表示,不能够接受乙肝患者从事本行业工作。

    2009年7月20日,国家发布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表明,乙肝表面抗原呈阳性但肝功能正常的病人有资格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但因为乙肝会通过血液和消化道等途径传染,医生建议乙肝患者尽量不要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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