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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十年,公司没给缴保险
经法院调解,女工共获补偿和保险金2万元
  • 2011年05月20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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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5月19日讯(记者 曹宏源 通讯员 郑春笋 杨贵孚) 职工下岗后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却又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这种“双重劳动关系”是否应受到法律保护?日前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一起此类案件:新就业公司给付女工刘红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和各种社会保险金共计2万元。 

    刘红(化名)原是齐河县地毯厂的一名下岗职工,但她下岗后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2000年10月,她应聘到德州一家化工公司工作。2010年4月,刘红发现公司没有给她缴纳各种社会保险金,便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这遭到了公司的拒绝,刘红遂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认为,刘红的双重劳动合同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其与化工公司之间系雇用关系,驳回仲裁请求。

    2010年6月,刘红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地法院审理认为,刘红与齐河地毯厂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未解除,故刘红与化工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刘红不服一审判决,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德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我国法律并不禁止双重劳动关系,原审判决认为刘红与化工公司所签订劳动合同无效的依据不足,双方的劳动关系依旧合法有效,化工公司应当给付刘红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2011年3月28日,经德州中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化工公司付给刘红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各种社会保险金共计2万元;刘红在公司工作期间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金自行缴纳;双方无其他争议。对此,法院予以支持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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