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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两男子被判一年内禁止在公共娱乐场合饮酒
  • 2011年05月20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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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回放:18日,四川省西充县法院一审作出判决,两青年因酒后滋事,分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限制二人在一年缓刑期内禁止在公共娱乐场合饮酒。据悉,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四川省法院系统发出的首份“禁酒判决”。

    据介绍:去年7月11日晚,家住西充县多扶镇的何某、陈某,在上街92号门前夜啤酒摊喝酒。次日凌晨2点许,二人见熟人赵某在邻桌吃夜宵,便前去敬酒。其间,因赵某不胜酒力推脱,二人认为赵某“不给面子”,双方为此发生争吵,并随即用啤酒瓶“对攻”。

    西充县法院副院长江平介绍:“我们向两名被告宣判的同时,也要向社区矫正机构送达‘禁酒判决’。”两被告将持法院判决到所在的多扶镇矫正机构报到,接受监管。“这不是一种新刑法,只是一种新的监管措施,如果在缓刑期内违反禁令,有可能重新收监执行。”

    被告何某:“再也不喝烂酒了!”“实在想喝了,就在家里和家人少喝一点,或者在朋友家里喝,不敢到外面去喝酒了!即使是一年缓刑期满了,也不到外面喝酒了。”

    来源: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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