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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一市民超市免费停车场内丢电动车维权获赔偿
超市购物丢车你会打官司吗?
  • 2011年05月20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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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片 本报记者 晋森 本报通讯员 李静

    目前越来越多的大型超市都提供免费停车场,而市民也已经习惯将车辆停在超市提供的停车场内。但免费停车场内的车辆出现丢失该由谁负责,成为争论的焦点?2011年4月,一市民超市停车场内丢电动车获赔偿,在超市购物丢车后你会打官司吗?5月18日,记者采访了市民,并就此问题咨询了消协和律师。

    电动车丢失物业超市共担责

    2010年5月16日,小唐下班后骑着电动车像往常一样,来到市区琵琶山路的一家超市去购物,并将电动车停在了超市免费提供的停车场。存车处的管理人员给了小唐一个存车牌。然而,小唐购物回来后却发现电动车没了踪影。小唐意识到车子被盗随即报警,又找到超市要求赔偿损失。超市方面称已经将停车场承包给一家物业公司,双方有承包协议,所以小唐丢车的事超市并不负责。物业公司则称尽管小唐提供的存车牌是他们的,但不能仅凭车牌认定车辆丢失,而且停车场是免费提供给顾客使用的。因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小唐将超市和物业公司起诉,要求赔偿电动车丢失所造成的损失。

    2010年8月,济宁中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小唐到该超市去购物,将车辆寄存超市的停车场,并由承包的物业公司发给小唐存车牌,凭当日的超市购物小票免费取车,因而小唐和超市、物业之间形成了车辆保管关系,两被告对小唐的车辆负有妥善保管义务。但是超市和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妥善保管义务,致小唐寄存的车辆丢失,应由超市和物业公司负责赔偿。超市和物业公司内部签订的停车场看管协议,对外不具有约束力。因此依法判处物业公司赔偿小唐电动车损失1400余元,超市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1年4月,小唐领到了赔偿款,这件事总算有了结果。然而,发生在超市免费停车场的丢车事件,却是屡见不鲜,这个损失到底由谁来赔?

    市民】 来超市购物 丢车超市就该负责

    18日上午,记者走访了济宁市区5家规模较大的超市,发现有3家提供免费的存车处。在提供免费存车的停车场上有的写着“发生盗损,请报警”,有的则注明“免费停车,丢失自负”。

    在济宁市太白楼路一超市的停车处门口,张女士将购物小票展示给保安,将存车卡交给保安后,从停车场骑走了她的电动车。“说是免费停车,不过需要在他们商场购物,拿着购物小票才能在这里停车”,而当问到电动车如果丢失怎么办时,张女士说会向商场“讨说法”,她表示,“在他们门口丢了电动车,商场肯定要承担责任的,如果是我的话不排除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在琵琶山路一家超市门口,40多岁的王先生表示,尽管超市看车是提供的免费服务,但顾客把车子存在停车场而且超市派人专门看管,如果车子发生失窃,超市就有责任赔偿,“考虑到超市是提供的免费停车场,最起码要赔偿一部分。”

    但也有些车主表示“不好说”。市民李先生告诉记者从未想过丢失电动车后向商场索赔的事,“毕竟是免费停车,也标示出丢失自负了,商场应该不会负责的,而且怕丢的话就去收费的停车处了。”采访中,多数市民认为尽管是免费停车,但车子丢失后超市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除了免费停车处外,位于共青团路的一家超市门前的停车场由超市往外租出,圈出收费停车点。负责看管车辆的人员告诉记者,停放在此处的车辆都会发放号牌,自行车五角,电动车一块。“如果有车在这里丢失,我们会负完全责任,谁管理谁负责,跟超市就没关系了。”

    超市】 停车场免费提供 丢车顾客要自负

    18日,在琵琶山路的一家超市,记者问看车人员电动车丢失他们是否负责时,他们这样回答:电动车丢了,那你只能自认倒霉了,因为我们是免费看车,并没有收你的钱。随后记者来到了超市服务台。

    “我们也很头疼,但停车场已经承包出去,我们超市不负责赔偿。”在超市内,一位姓李的领班表示,目前不时的发生丢电动车的情况,顾客找到超市后要求赔偿。超市方只能为顾客做一下登记,但顾客并不理解,“有的情绪非常激动,我们只能告诉他们尽快报警,然后去看监控录像,至于其他的办法我们也没有,我们也很无奈。”当记者问他们有没有采取什么措施时,这位姓李的领班告诉记者,他们曾经采取过发放车牌等方式,但后来顾客在购物中车牌老是丢,后来也就废止了,现在也没有更好的办法。

    “我们的存车卡后面已经说明了,停车落锁丢失自负。”在太白楼路的超市停车场门口,负责看管车辆的保安明确告诉记者,车子丢失他们不负责赔偿。“如果在这里丢了电动车,我们商场不承担责任,我们管理很严格,不会出现丢车的事。”在该超市的物业安保部门,一位姓姜的保安表示,出现丢失电动车的情况后,他们会协助公安机关破案,提供路线资料,但并不能赔偿。

    消协】 财产受到损害 顾客有权获赔偿

    19日,记者来到济宁市消费者协会。消协工作人员表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一些超市所说的免费停车就不承担丢车损失的说法,是推卸责任的理由。”济宁消协工作人员表示,尽管存车没有花钱,但顾客去超市进行了消费,那么超市就有提供停车场地义务,超市打出免费停车场也是为了招揽顾客的一种手段。超市为消费者提供了免费停车的服务,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因接受服务受到人身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目前在不少超市的免费停车场,都贴出了免费存车,丢失自负的牌子,但这种提示只能说是采取了提醒顾客的措施,丢失责任的相对减轻,若车辆丢失超市仍有部分责任。消协还提醒消费者,一旦出现车辆被盗的情况,可以选择报警,一起去查看监控录像。另外,消费者与超市协商赔偿不成的情况下,如果消费者用法律手段讨回自己的损失,警方的笔录可以成为证据提供。

    律师】 超市负有看管车辆责任

    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继锋表示,超市免费提供车辆看管,顾客在该超市购物并将车辆停放在超市提供的看管处时,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一种保管合同关系,超市就有义务对顾客的车辆进行看管。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因保管人的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顾客在超市方面的指引下停放车辆,并做了相关登记,领取了停车凭证,这种情况下,商场负有看管车辆的责任,如果发生丢车事件,商场须承担赔偿责任。若保管是免费的前提下,保管人能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可以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实际情况中,有些超市以停车场承包给物业公司为由,拒赔的案例。张继锋律师表示,超市已经将停车场承包给物业公司,但顾客对此并不知情,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合同只对超市和物业之间具有约束力,顾客是善意第三人,并不受双方承包合同的约束,超市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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