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宁5月22日热线消息(记者 黄广华 通讯员 衣慧明) 刚刚和新娘子拜完天地的新郎辛某因在婚宴上出手伤人而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2010年10月的一天,是汶上县某村村民辛某结婚的大喜日子。新郎辛某和新娘子举行了新婚典礼后,在家中摆酒席款待亲朋。韩某应辛某之邀来接待客人。在吃饭过程中,韩某与来喝喜酒的张某因平日里的一些琐事当场发生争执。张某是辛某的表哥,辛某又觉得韩某本是来帮忙接待客人的,却和表哥发生争吵,有失颜面。一气之下,拿起桌上的酒瓶砸向韩某的右眼。经法医鉴定,韩某的右眼构成重伤。
韩某将辛某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为,辛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主动赔偿被害人韩某8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辛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