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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
国有文博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 2011年05月25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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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福宫会所工作人员扮御林军,站在道路两旁。

    网友爆料照片显示,建福宫内装修极为奢华。

    新华社北京5月24日电(记者 廖翊)国家文物局积极鼓励有条件的文保单位将其管辖的博物馆、保管所等开辟为观众游览场所,但这些收入,一律视作事业性收入,应当实行收支两条线,禁止将经营收益作为利润的分配,必须将之用于与文物保护有关的事业。

    近期,包括故宫在内的一些文博单位建“会所”进行经营的消息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在24日国家文物局举行的今年文化遗产日新闻发布上,国家文物局副局长董保华在回答记者相关提问时,作上述表示。

    他说,国家文物局这一原则,遵照的是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3条规定:核定为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各级文保单位须经相应的各级人民政府和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10条有明确限定: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并在第24条明确指出,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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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保单位频频“搞副业”
国有文博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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