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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免责”、“店大欺客”?以后不行了!
潍坊叫停金融业“霸王合同”
  • 2011年05月25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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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5月24日讯(记者 赵松刚 通讯员 邱新华 陈强)24日,记者从潍坊市金融服务行业格式合同整顿规范工作会议上获悉,潍坊市将于6月底前对金融服务行业格式合同条款进行整顿规范,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利用优势地位“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排除消费者的权利”等霸王条款将被清理。

    记者了解到,目前潍坊市金融服务行业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利用优势地位和霸王条款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

    潍坊市工商部门根据市金融办、工商局共收集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个人消费贷款类和信用卡类格式合同文本262份,梳理发现,显失公平的条款近300条。金融服务行业的合同格式条款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经营者利用优势地位“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排除消费者的权利”等18项违法行为。

    会后,工商部门将依法对金融机构的合同格式条款给予行政指导,发出整改通知,对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益、拒不整改的具体合同条款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按照要求,潍坊市各金融服务行业经营者必须于6月15日前对不规范、不合法的格式合同条款予以整改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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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业霸王条款摘录

    1、违约责任的约定双方不对等,甚至无银行违约责任之约定。2、抵押合同条款限制抵押人的出租权利。3、约定借款人或保证人放弃自己的抗辩权利。4、借款合同中约定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提前还款。5、银行把使用客户信用资料的责任和义务变成了自己的权利。6、信用卡形成不良记录未事先告知消费者、部分收费项目未明示。

    另外,条款约定中扩大了银行的权利、保证合同条款加重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费用都约定由借款人或者保证人来承担、借款利率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等也是银行业常见的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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