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寓教于“审” 法庭进校
中学生拿起法槌当“法官”
  • 2011年05月25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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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模拟法庭的庭审现场。 本报记者 黄广华 摄

    本报济宁5月24日讯(记者 黄广华) “现在宣读法庭纪律……”24日下午5时,“书记员”高中二年级学生何西方超宣布。一场特殊的“寻衅滋事案”在济宁市第二中学“开庭审理”,可容纳800余人的大会议室坐满了前来“旁听”的学生。这是济宁市中区开展“为了明天———模拟法庭进校园”活动开展以来,首次尝试模拟法庭形式。

    当日,校园法庭模拟审理的案件根据真实案例改编而成,是一起目前校园多发的青少年对在校学生打骂向学生索要钱财的寻衅滋事犯罪案件。“公诉人”诉称,被告刘某2011年4月13日21时许,伙同赵某、王某、张某(均另案处理)到济宁市新光明学校向初二学生李某索要50元现金。因李某没钱,被告人刘某便同王某、张某在校园内当众对李某拳打脚踢,后又将其拉到学校门口进行殴打,将李某打伤,经法医鉴定其伤情为轻微伤。在殴打李某的过程中,被告人刘某还向围观的其他学生索要现金,初二学生张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因害怕被打,分别掏钱交给了刘某。事发后,被告人刘某的父亲代其一次性赔偿李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20000元整,李某对刘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双双签订协议书。“公诉人”建议法庭对被告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量刑,并建议对被告人宣告禁止令。听完“公诉人”的诉请,“被告”王某低头表示,对给“原告”造成的伤害,深感悔恨,愿意积极赔偿。

    围绕案情,“原告”“被告”双方“律师”展开了激烈的唇枪舌剑。争议焦点主要是在量刑的尺度上。“审判长,通过今天的庭审,我知道殴打、威胁的方式向同学要钱是犯罪行为,我现在非常后悔,希望法庭能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一定重新好好做人。”被告人也作出了真诚的忏悔。随后,“审判长”宣布休庭10分钟。10分钟后,“审判长”在全体人员起立后庄严宣布审判结果,被告人刘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并禁止刘某在缓刑考验期二年内进入网吧以及除本人就学以外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的其他中小学校区。

    济宁市中区团区委负责人告诉记者,这是一场由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策划指导的模拟法庭实况。模拟法庭中的法官、公诉人、辩护人、被告等角色全由学生扮演。记者注意到,为了增强法庭的真实气氛,法院还为角色同学配穿了法官服、公诉人服装等,法院特意挑选了贴近学生生活、具有代表性的“校园寻衅滋事案”作为案例,组织模拟审判少年刑事犯罪案件。法官们对模拟活动进行精心组织,对同学们讲解法律规定,安排庭审角色并进行预演。

    近1个小时的模拟庭审接近尾声,而参与“旁听”的同学们还意犹未尽。一名男同学兴奋地说,这次“模拟法庭”活动不但让自己了解了整个法庭审判的程序,认识到了法律的尊严更增强了自己守法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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