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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劳动纠纷咋补缴养老保险
部门:胜诉后凭案件裁定有效文书办理
  • 2011年05月25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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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聊城5月24日讯(记者 刘云菲 通讯员刘亚彤)24日,针对养老保险补缴问题,有市民咨询社会保险争议案件补缴的方式,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工作人员解释说,办理补缴时须严格依据案件裁定的有效文书。

    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工作人员介绍,在社保基数申报期期间很多断保人员咨询补缴方式,其中咨询社会保险争议案件补缴的人员不在少数,“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职工个人申请法院裁决或仲裁裁定胜诉的案件,办理补缴时须严格依据案件裁定的有效文书,并以当事人领取工资的原始花名册记载的工资为依据,确定年度缴费基数。”

    此外,工作人员还提醒,新参保单位1996年1月1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可从1996年1月1日起为当时在企业工作的在职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1996年1月1日以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可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月起补缴。新参保单位的已参保人员的补缴时间以参保人与缴费单位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时间为基础确定。从统筹单位调入的参保人员,可凭职工调动手续、《养老保险手册》记载进行补缴;从统筹单位调入的漏保人员,可依据其原统筹单位的招用、调动手续证明、工资支付凭证进行补缴。

    “以上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时,补缴基数按欠缴对应年度的省社会平均工资(1995年以前的按1995年的省社会平均工资、2007年以后的改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补缴比例按欠缴年度对应比例(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按20%的比例)执行,并按省公布的记账利率加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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