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5月25日讯(记者 王光营) 25日,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开第三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据悉,省城有近一半住宅用户没有享受到一户一表用电权益,条例规定将由地方政府制定办法予以解决。
据悉,2003年9月1日施行的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在物业管理范围内,供水、供电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目前省城尚有近一半的住宅用户没有安装一户一表,由物业代收,没有享受到法律规定的用电权益保障。
为此,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和使用的住宅小区供电经营设施、设备未达到电力供应企业直接对最终用户实行分户控制计量供电条件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予以解决。
另外,草案规定,电力供应企业实施中止供电,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的,应当提前七日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公告并通知重要用户;采取防范设备重大损失、人身伤害的措施;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用电;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