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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没付完就不准高消费
男子打伤人被判缓刑,青岛法院首开高消费禁止令
  • 2011年05月26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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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在判决书上签字。 本报记者 赵壁 摄

    本报青岛5月25日讯 (通讯员 陈楠 记者 赵壁)练歌房里酒后言语不合,男子持酒瓶打花朋友脸,致其轻伤。打人男子获刑一年半缓刑两年,并赔偿伤者16万元。25日,该男子尚有10万元赔偿需要分期偿还,被法院判决在缓刑期内禁止进行高消费。据悉,这是省内发出的首例高消费禁止令。

    2009年2月19日半夜,1980年出生的供热站临时工李一凡跟朋友在青岛一家练歌房饮酒取乐,因琐事与刘某某发生争执。李一凡拿起啤酒瓶打在刘某某的脸上,将刘某某的头、面部打伤。经法医鉴定,刘某某构成轻伤。

    2010年5月20日,李一凡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市北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李一凡自愿赔偿刘某某16万元。其中6万元已于2011年5月10日付清,余款10万元双方约定于2011年6月起,李一凡每月支付200元。

    25日上午,市北法院判决,李一凡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同时判决禁止李一凡在两年内进行高消费活动。

    市北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田怀安告诉记者,李一凡是从5月1日“禁止令”实施以来首个被禁止高消费的人。田怀安说,“禁止令”对判处管制、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禁止其接近某些人或者禁止某些活动,更好地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法院禁止李一凡进行高消费行为,主要是考虑到他有民事赔偿未还清。高消费的标准目前还没有明文规定。”田怀安说,“高消费的标准一般是高于正常消费水平很多,比方说几个人吃一顿饭花费两三百元正常,花费两三千元就绝对是高消费了,而且诸如购买房产、车辆等大宗消费,出入高档娱乐场所、乘坐飞机、软卧等都是高消费行为。”如果在禁令期间内,李一凡触犯了“禁止令”,法院将按照基层司法所等社区矫正机关的提醒,撤销对他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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