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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卡不能跨月使用?
销售公司未尽告知义务,退钱又道歉
  • 2011年05月27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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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5月26日讯(见习记者 董梦婕 通讯员 尘强) 市民王女士花100元买的无线上网卡仅用半月就不能用了,找到商家却被告知此套餐费用不能累计到下月。王女士投诉后,经西城工商所工作人员调解,电信分公司退还王女士100元卡费并对其赔礼道歉。

    近日,市民王女士向记者反映,她于3月16日在牡丹区某家公司办理了一张移动业务登记表编号为YD-285123套餐类型EVPO80无线上网卡,花费100元,当时营业厅工作人员告诉她可以上网90小时。但在4月初,无线上网卡却不能使用了。

    王女士对此感到很不解,随后来到营业厅咨询,却被告知此无线上网套餐费用必须当月消费完,不能累计到下月。王女士对此表示不满,与营业厅多次协商未果,近日向西城工商所12315投诉。

    接到投诉后,西城工商所立即与该电信分公司营业厅取得联系。根据王女士提供的发票,工商人员确定其反映的情况属实,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营业厅工作人员未能如实告知王女士所办的无线上网卡只能在当月消费完,不能累计到下个月,侵害了王女士的知情权。按照规定,电信营业厅应退还王女士100元,并双倍赔偿。

    经过调解,电信营业厅最终退还王女士100元卡费并对其赔礼道歉。

    牡丹区西城工商所工作人员提醒消费者,在购买无线上网卡等电子卡时,一定要仔细了解消费卡的使用原则、时间、服务项目等具体内容,购买后务必要保留发票等原始凭证,一旦发生纠纷,应及时拨打12315举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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