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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6月1日起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 2011年05月27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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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枣庄5月26日讯(见习记者 徐萌)从6月1日起,滕州市将在村级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记者从滕州市卫生局了解到,为切实做好标准化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快捷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自2011年6月1日起,标准化村卫生室和社务卫生服务站废除自行新购非基本药物。 

    根据规定,国家公布的307种基本药物和《山东省增补药物目录(2010年版农村基层部分和社区部分)》确定的216种增补药物,为现阶段滕州市标准化村卫生室和社区服务站使用的基本药物,并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相关政策规定。 

    自2011年6月1日起,滕州市21处镇街的682处标准化卫生室和15处社区卫生服务站,根据诊疗范围和服务功能,将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按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原已购进的非基本药物按购进价格销售,现定于2011年12月31日前使用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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