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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近日出台
地质灾害预报不得擅自发布
  • 2011年05月29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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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5月28日讯(记者 邢振宇 马云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挪移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近日,《济南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正式出台,规定县(市)、区政府应当根据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设立本辖区内地质灾害危险区边界标志和地质灾害隐患点警示牌。

    办法规定,对威胁建设工程安全或因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监测,并接受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挪移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标志。因工程建设确需占用、挪移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标志的,应当报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并采取补救措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设立本辖区内地质灾害危险区边界标志和地质灾害隐患点警示牌,并将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名称、地点、危险程度、防治状况、紧急避险路线和避险场所书面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办法明确要求,地质灾害预报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发布。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

    据了解,济南地质构造比较复杂,行政辖区内现已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就有106处,正在规划治理。近年来,全球气候变化异常,同时受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影响,诱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明显增加,防治任务十分艰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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