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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调整1至4级工伤津贴标准
一级工伤每人每月增 175元
  • 2011年05月31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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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泰安5月30日讯(记者李虎) 记者从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泰安市调整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1至4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75元、170元、165元、160元。

    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科科长魏其高介绍,此次调整标准是按照省里要求,自2011年1月1日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此次调整的范围为2010年12月31日前,用人单位中享受伤残津贴的1至4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公死亡人员(含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据了解,1至4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75元、170元、165元、160元。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以全市201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575.5元)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34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确定。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公死亡人员(含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0元。

    此次待遇调整工作,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由市直、县市区和新汶、肥城矿业集团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分别组织实施,用人单位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人员的待遇调整工作由各单位组织实施。调整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并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待遇的,由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其他人员从原渠道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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