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96706热线消息(记者 王颜 通讯员 徐晓伟 李雁)新泰一男子在租用他人车辆后,虚构其有权处理车辆的事实,将租用车辆抵押给他人用以借款,后玩起了失踪。
据办案法官介绍,2008年12月18日,被告人刘某到新泰市某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辆车。2009年1月刘某做生意亏损,遂伪造该车的相关证件,将该车以2万元价格抵押转让给徐某。2009年4月份,汽车租赁公司向刘某追要租赁费及车辆,同年11月份刘某外出躲债下落不明。汽车租赁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2010年7月刘某被抓获。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