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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发出首例缓刑“禁止令”
栖霞一男青年在缓刑期间被禁止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 2011年05月31日 作者:
  • 【PDF版】

    制图:卫先萌

    见习记者 李大鹏 通讯员 胡海滨

    近日,栖霞市一名男青年潘某犯故意伤害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缓刑三年。同时禁止潘某在缓刑三年期间进入歌厅、游戏厅、网吧、酒吧等营业性公共娱乐场所。据悉,这是烟台市首例《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有关“缓刑禁止令”的案件。

    歌厅伤人,被禁入娱乐场所

    2011年2月26日晚,被告人潘某在该市一歌厅与王某某因琐事产生口角,后潘某大打出手,持刀将王某某等4人捅伤,后法医鉴定王某某等人的伤情为轻伤,潘某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虑到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并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栖霞法院依法判处潘某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缓刑三年。该院同时判令被告人在缓刑期间禁止进入歌厅、游戏厅、网吧、酒吧等营业性公共娱乐场所。 

    宣判后,主审法官宋旭东解释说,对潘某作出“禁止令”,主要是考虑到潘某在歌厅等娱乐场所工作,与他人发生争执,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责,因此对他进出娱乐场所的行为有必要进行限制。再是这条禁止令规定时间具体,禁止行为明确,具有可操作性,能够有效限制潘某的特定行为即进出娱乐场所,对其再犯此罪从源头上起到遏制作用。

    “禁止令”由谁来执行

    据此案的主审法官栖霞法院刑事庭副庭长宋旭东介绍,《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之后,根据《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禁止令”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而在此之前,缓刑的执行工作由当地公安部门负责,法院通常也会对罪犯在缓刑执行期间的表现作持续跟踪,定期回访。 

    宋旭东坦言,尽管最高法和最高检察院对“禁止令”的执行机构作了明确规定,但实践操作中仍面临一些具体问题,急需进一步细化规定。“禁止令”的执行涉及多个部门,各个部门的工作如何协调、如何共享信息等问题需要在实践中找法子。

    违反“禁止令”有何后果?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假若潘某缓刑三年期间进入歌厅、游戏厅、网吧、酒吧等营业性公共娱乐场所,法院将直接执行潘某有期徒刑两年零二个月。例如以下情节的:三次以上违反“禁止令”的;因违反“禁止令”被治安管理处罚后,再次违反“禁止令”的;违反“禁止令”,发生较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都将会撤销缓刑执行刑罚。

    还有哪些禁止令?

    从法条看,禁止令的范围比较宽泛,包括“禁止从事特定活动”“禁止进入特定区域、场所”“禁止接触特定的人”。

    例如,犯罪分子是因长期在网吧上网,形成网瘾,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可作出禁止其进入网吧的决定;犯罪分子是在酒后犯罪,且有酗酒习性的,可作出禁止其饮酒的决定。夫妻吵架,上升到动手,可作出禁止夫妻身体接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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