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5月31日热线消息(记者 苑菲菲 通讯员 刘开创 赵舒) 刚买一个月的推拉门,上面的钢化玻璃在半夜突然爆裂。消费者张先生找商家讨说法,对方却以“玻璃制品都有一定的自爆率”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一个月前,消费者张先生在李沧区某建材市场花1200元订购了一款推拉门,商家称是正规品牌,质量绝对有保证。5月30日凌晨,正在睡梦中的张先生一家却被一声巨响惊醒,起来一看,是推拉门上的钢化玻璃爆了。
5月30日上午,张先生找到商家,可对方却称玻璃制品都有一定的自爆率,不一定是质量问题,因此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无奈之下,张先生只好求助于峰山路工商所。
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了解到,该款推拉门的钢化玻璃上并没有3C认证标志,说明书中也没明示钢化玻璃有自爆率,商家也没有履行提醒和警示义务。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商家存在一定过错,应该承担相应责任。经过协调,商家同意全额退还消费者购货款。
工商人员提醒,钢化玻璃的品质差异较大,假劣钢化玻璃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因此,一定要到正规商场或建材市场购买质量有保证的品牌商品。购买时认准3C认证标准,并妥善保管好相关票据,方便日后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