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滕州市政府批准,滕州市首次出台了物业管理工作纲领性文件《滕州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据了解,这是滕州市出台的第一部物业管理方面综合性、指导性的政策。此细则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滕州业主将多了一道政策保障。
《滕州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实施将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为了让广大业主更快地了解《细则》,并能够真正运用《细则》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马冀解答了《细则》中的相关问题。
物业必须先交履约保证金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自本细则颁布实施之日起,所有的新建物业项目均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细则》中规定2万平方米以下(含2万平方米,下同)的物业项目,缴纳标准不低于1万元;2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的物业项目,缴纳标准不低于2万元;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的物业项目,缴纳标准不低于3万元;10万平方米以上,15万平方米以下的物业项目,缴纳标准不低于5万元;15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项目,每增加5万平方米,缴纳标准在5万元基础上,相应增加2万元。
履约保证金怎么用?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马冀告诉记者:“《细则》中第二十二条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履约保证金制度,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履约保证金用于物业服务企业非正常退出物业后,新聘物业服务企业进入物业前的过渡管理。履约保证金会存入市物业办指定的账户,该账户由市物业办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专职机构实行双印鉴管理。但是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约或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终止的,双方无异议的履约保证金本息全部退还。”
物业违规,业主可拒交服务费
经市物价局认定,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业主委员会或业主有权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但马冀强调:“物业服务企业依约履行义务的,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不得以放弃共有权利为由拒绝交纳。物业产权转移时,业主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
根据《滕州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十四条规定,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应按照不低于总建筑面积3‰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经营用房。“以前是鼓励在住宅小区配置物业管理经营用房,但现在政策规定是必须要配置。”马冀还说:“物业管理经营用房经营收入优先用于补充物业管理活动经费,也可以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
占用公共空间行为有了专门管理
记者了解到,即将实施的《滕州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明确了市城市管理局对擅自占用公共空间进行经营、搭建临时设施、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违反规划扒门改窗、饲养家畜、家禽等行为的查处职责。马冀表示:“以前没有专门的规定,商家在小区公共空间进行经营活动有时不能及时制止,以后业主要遇到类似情况,可以直接联系市城市
管理局,以促进小区居住环境
的优化。”
见习记者 张冬梅 通讯
员 张峰 李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