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机动车号牌安装使用法律规定的严肃性,防止机动车涉牌违法行为的发生,保障广大机动车驾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以及相关法规政策,现将机动车号牌安装使用规定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驾驶人禁止以下行为:
1、使用光盘、布条、卡通图片以及反光膜等物件遮挡号牌、字符。
2、在车身外安装的防护及其他装置遮挡号牌。
3、号牌污损的(包括号牌弯曲、折叠、缺损、污垢以及号牌底色、字符明显褪色,影响号牌识别的)。
4、使用可随意拆卸、可翻转号牌架。
5、伪造或者利用染料、胶带等涂改、变造号牌字符(如:1改为7、F改为E等)。
6、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
二、对违反上述违法行为人,予以下列处罚:
1、违反本通告第一条第1至4项的,处以200元罚款,记6分。
2、违反本通告第一条第5项的,扣留机动车,收缴非法牌证,处以2000元罚款、15日以下拘留。
3、违反本通告第一条第6项的,扣留机动车,收缴非法牌证,处以2000元罚款。
三、机动车所有人自行安装的号牌架边框内带有字符、图案等标识,能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36—2007)机动车号牌安装要求,号牌架内侧边缘距离机动车登记编号字符边缘大于5mm,并且不影响号牌识别的,在没有接到上级明文规定前,不作出任何处罚。如有新的规定,将及时通告。
四、违反本通告第一条第2、3项规定的,请于2011年6月10日前自行整改或更换,之后,将依法进行处罚。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