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6月4日讯(记者 李文鹏 通讯员 宋成松 马文)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违法犯罪行为也蔓延到网络空间。3日,济南市天桥区法院审结一起以网络作为媒介销售假药的案件,被告人李某犯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六百元,没收作案工具。2010年3月份,被告人李某购进假冒的处方药硫酸氢氯吡格雷片,并通过网络发布低价出售药品的信息。2010年3月27日,被告人李某打电话与顾客王某联系后,使用伪造的身份证,通过物流以1100元的价格销售给王某假冒的硫酸氢氯吡格雷片20瓶,并用伪造的印章制作了济南某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单提供给王某。同年4月26日,被告人李某再次以同样的手段,以2200元的价格销售给王某假冒的硫酸氢氯吡格雷片40瓶。被告人李某销售假冒的硫酸氢氯吡格雷片共计60瓶,销售金额共计3300元。王某发现药品为假药后报警,公安机关于2010年6月18日将被告人李某抓获。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假药而予以销售,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销售假药罪成立。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当庭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