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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名“醉驾入罪”者获刑仨月
并处罚金2000元
  • 2011年06月07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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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6月6日讯(通讯员刘建华 记者 张焜)被查时血液酒精浓度为261.48毫克/100毫升,安丘男子李某因醉驾被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成为潍坊首个“醉驾入罪”者。6日,记者了解到,13日李某将正式接受拘役处罚。

    3日,家住安丘辉渠镇的李某来到安丘市人民法院,从法院工作人员处领到了判决书。判决书上写明,同年5月4日晚上9点40分左右,李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沿安丘市王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安丘市辉渠镇一公司门口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并抽取血样。5月5日,在李某的血中检出乙醇为261.48毫克/100毫升。

    公诉机关认为李某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于5月16日向法院提起公诉。5月24日,在庭审过程中,安丘市公安部门提供了李某被现场查获及抽血过程的光盘两张。李某并没有表示异议。

    法院判决,李某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决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在领取判决书登记上签了字,李某表示接受这个处罚,并不会上诉。

    据安丘市交警大队有关人员介绍,刚刚被交警查出的时候,喝得醉醺醺的李某并不配合警方工作,无奈之下,交警还请来当地派出所民警采取强制措施才将其带离现场。清醒后李某才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错误,称当天共喝了二三两白酒和一瓶啤酒。6月3日起,李某有10天的上诉时间,到期后,他将要正式接受拘役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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