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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上假房东被骗四千元
租房时可一定要看好房产证等权属证书
  • 2011年06月08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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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王展示其所签的合同和收据。 本报记者 崔岩 摄

    本报6月7日讯(记者 崔岩) 租房时务必要验明房东身份并查看房产证,否则很可能上当受骗。7日,在济大学生小王向本报反映,他与另一房客在历山东路一住宅租房时,被假房东骗走了近4000元。

    7日上午,在这套位于历山东路2号院内的房屋内,小王指着其中一间凌乱的空屋子告诉记者,此处正是冒充房东的人日前所居住过的屋子。小王说,这套房子住了三户人家,分别是“房东”、小王和另一房客小田两口子。

    小王说,今年2月,自己通过一中介找到了这处房子,双方以每月480元的租金达成了协议。“当时协商一次交一个季度的房租,另外还交了200元押金。”5月14日,“房东”提出要交下半年的房租,小王以暂时没那么多钱为由,先一次性交了2200元。5月23日,另一房客小田通过中介找到了这个房子的另一居室,并付给了“房东”1400元。

    “谁知道端午节前两天,突然来了三个人收拾那间屋子。”同为租房者的小田说,“房东”搬家时,自己恰好在家,看到三个陌生人搬东西虽然有点纳闷,但并没有多想。

    然而让小王和小田吃惊的是,6月6日,一名自称房子主人的男子突然来了,要求他们要么交钱要么搬离此处。“我们是交了钱的,怎么能让我们搬走呢?”小王说,事后给“房东”打了多次电话,但始终打不通。

    根据小王和小田提供的租房合同与收据,上面显示住房者名叫谭爱菊,并附有其电话号码。记者拨打此号码,却始终无法接通。随后,记者电话联系到了房屋真正的房主。对方表示对于谭爱菊将其房子出租并不知情,毕竟房子是自己的,只能要求房客要么退房要么交房租。

    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伟认为,虽然房客签了租房合同,但他是与“二房东”谭爱菊签的,未征得房东的同意,因此这份合同是无效的,房东有权让租房者搬离。作为受害人,房客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向谭爱菊追索已收取的房屋租金。同时,房东有义务提供“二房东”的身份信息,以配合公安机关早日破案。

    王伟提醒,租房时一定看好房屋的房产证等权属证书,以及确定出面接洽人的身份,以证明对方是房屋主人,方可租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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