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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公诉醉驾第一人量刑将综合三个情节
  • 2011年06月08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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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6月7日讯(记者 徐艳 通讯员 刘冉) 5月30日,东港区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对“日照醉驾第一人”王某依法提起公诉。这是今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以来,日照市公诉的第一起醉驾案。

    5月9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在日照市望海路东港区医院路段醉酒驾驶机动车时被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1.95mg/100ml。

    东港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杨芳说,从目前各个地区对于危险驾驶案件的审理结果来看,对于危险驾驶罪的量刑主要依据三个情节:一是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一般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0-150mg/100ml的,拘役2至3个月,并处罚金,150-200mg/100ml的,拘役3至4个月,并处罚金;200mg/100ml以上的,拘役5-6个月,并处罚金;二是酒驾是否导致其他情节,比如一般性肇事;三是被告人的认罪态度。

    检察官提醒广大司机朋友切忌酒后驾车,要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酒后驾驶将面临刑法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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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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