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5年1月1日起,山东就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征收地方教育附加,重点用于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提高基础教育水平。
地方教育附加是经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项目。最初,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对象及缴纳比例为: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1%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2010年12月1日起,山东开始按照新的征收范围和标准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为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标准为“三税”实际缴纳额的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