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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化补偿只是被征收人权利的开始
  • 2011年06月09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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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勇  住建部6月7日发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了房屋征收补偿的评估办法。

    其中一个亮点是:征收房屋的价值将完全按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不再综合政府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办法同时还明确了“负责房地产价格评估的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等细节。

    其实住建部发布的这个评估办法,只是对今年1月起施行的征收条例的细化,类似于征收条例的一个部门操作细则。但这个细则仍然具有重大意义,任何法律法规只有被严格执行才有生命力和公信力,对于征收条例中确定的被征收人的权利,的确需要方向一致的细则来保障,否则的话,原则性的权利在现实中就会沦为空谈。住建部这次对征收条例中“按市场价补偿”所做的细化,即进一步明确了被征收人的权利—“——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在评估时点的平均交易价格。评估时,还要考虑到区位、用途、建筑结构等影响价值的因素。

    进一步明确了“市场估价”和“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定”这些细节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往往处于弱势的被征收人来说,的确是一则好消息。进一步说,这个评估办法对限制征收者权力、减少征收矛盾,同样也有不小的意义。

    但必须正视的一个问题是:按市场价补偿并不能解决征收中所有的难题。比如说,如果有人不愿接受市场价补偿,怎么办?是不是只要是征收方给出了市场化补偿就可以强行拆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一个指导思想,就是不能强行征收,征收条例实施后的一些强拆事件却表明,“不能强行征收”遇到了很大阻力。评估办法的确进一步细化了被征收人的权利,但核心的问题仍然存在:如果被征收人不接受市场化补偿,他有没有权利拒绝搬迁,或者说,他有没有权利要求更高的补偿?

    当然是有的。以前经常有人说,普通百姓是无法拒绝拆迁的,因为土地属国有,其实这样的观点有问题———土地产权固然是国有,但使用权却是户主的。只要使用期限未满,户主就有权拒绝征收。简单来说,在你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时候,也就是政府与你签订了一个“出租土地使用权若干年”的契约,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如果政府要提前征收你的土地使用权,即为提前终止合同,是要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土地租金的。

    这里面就牵涉到一个平等协商的问题,不管征收方是出于什么目的,在拥有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户主面前,双方地位都是平等的,你想顺利征收,除了平等协商并满足户主提出的要求,别无他法。大家都知道,现在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往往高过房屋本身,遗憾的是,征收条例并未就被征收者如何分享土地升值收益作出说明,只是说“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现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也把重点放在了“房屋补偿”上,而并未明确提及对于土地使用权的征收如何补偿。即便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定,只着眼于房屋本身价值的“市场化补偿”,对被征收人来说,仍然可能是不公平的。这个时候,如果“成都锦江区一项拆迁计划因四成房主不接受而终止”不能成为被征收人制度上的权利,屡屡制造悲剧的强拆,就仍有可能顶着“市场化补偿”的帽子不断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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