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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月起机动车将带“标”上路
两年完成机动车车标核发,没有环保标志禁止上路
  • 2011年06月09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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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6月8日讯(记者 邢振宇) 8日,济南市环保局负责人在接听12345热线时透露,济南市初步确定机动车“黄绿标”核发工作方案,正在与相关部门会商。根据计划,10月1日起,将对机动车核发黄绿环保标志,届时没有环保标志的车辆将禁止上路。

    据了解,《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将对全省机动车实施环保检验标志管理制度。济南市环保局副局长侯翠荣说,目前,环保部门已起草了《济南市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管理办法》,正在与相关部门会商,计划今年10月1日起全市启动机动车实施环保合格标志管理。国家规定机动车检验周期最长为两年,如按照检验周期正常发放,需要两年时间完成全部机动车的标志核发工作。

    侯翠荣表示,《条例》实施后,机动车冒黑烟就要受处罚。“交警在路上发现可进行直接处罚,这是以前没有的。”同时省城将对机动车实行标志管理,未取得环保标志的机动车不得上路,否则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罚款。

    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分绿色和黄色两种,在全国范围内通用。经检测合格的车辆,符合国I标准(含)以上的汽油车和国Ⅲ标准(含)以上的柴油车,发放绿色环保合格标志;对其余符合出厂时排放标准的车辆,发放黄色环保合格标志。届时,济南10个县(市)区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将设立申领窗口,新车可直接获得,旧车需检测合格后发放。根据大气污染防治需要,有关部门还可以对黄标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区域、通行时间的交通管制措施,绿标车辆可正常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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