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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面积以40平方米为主
我省12项规定确保保障房用地,中低价商品房推广“限房价、竞地价”
  • 2011年06月09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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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40平方米为主,且只能租赁给符合条件的住房群体,不得出售。

    青岛最大的保障房项目“康居公寓”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 (资料片)

    本报济南6月8日讯(记者 张璐) 依据国家房产调控相关政策,我省日前下发了《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的通知》,内容包括新增保障住房用地点供、拓宽公租房用地渠道、中低商品房用地推广“限房价、竞地价”等12方面内容。其中首次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40平方米为主。  据了解,2011年我省计划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32.82万套,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得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2011年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实行计划单列,优先保障。对确需使用新增用地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实行“点供”。

    《通知》明确,我省将进一步拓宽公共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渠道和方式。除政府统一出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外,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和无自有土地的企业在政府统一规划、统一组织、统一供地、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出资集中打捆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所建住房除满足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租赁外,剩余部分由政府统一对外租赁。

    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40平方米为主,且只能租赁给符合条件的住房群体,不得出售。

    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优先向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严禁擅自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兴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只租不售及违约处罚条款等必须在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其建设标准和供应对象等,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的规定,纳入城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对符合国发〔2007〕24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企业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已纳入当地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计划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我省还将积极推广“限房价、竞地价”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其中要求,要按照本地区向社会公布的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合理确定限价商品住房的控制销售价位和建设规模,落实到具体地块,并在合同中明确相关要求。限价商品住房的建筑套型面积应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其供地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要适当提高限价商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

    我省要求,各地要依据分解下达的安居工程任务,在新建商品住宅项目中按原则上不低于10%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具体配建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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