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4月4日下午,东港区河山镇某村村民尚某在本村公墓上坟时,因用火不当,引起山林大火,过火面积达915亩,大批松树被烧死,造成重大损失。
东港区法院鉴于被告人在失火后能积极扑救,主动投案自首,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决定有条件地宣告缓刑,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考虑到尚某的家庭经济状况及被毁林地的现状,要求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植树恢复被烧毁的山林,以弥补因失火造成的损失;如被告人在三年内不能完成植树任务,则撤销缓刑,执行原刑罚。
案件宣判后,尚某认真履行判决,动员家人一起上山,当年就植树6000余株,他的老伴还做起了村里的义务护林员。目前,尚某和家人一起已经完成了种植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