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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管理条例》
  • 2011年06月10日 作者:
  • 【PDF版】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1997年7月11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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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管理条例》
福宁园欲毁林120亩建墓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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