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6月9日讯(通讯员 徐振凯 记者 赵壁) 2009年,男子王某将19岁的女友送去姚某在崂山区经营的休闲屋卖淫,因为姚某未给王某报酬,王某报警,警方因此破获一卖淫团伙。组织卖淫团伙的首犯姚某逃逸一年后被抓。近日,法院判决姚某有期徒刑五年。
35岁的姚某是青岛市人,在崂山区王哥庄村经营一家休闲屋,主要经营棋牌、足疗、按摩等项目。2008年3月开始,姚某以休闲屋为依托,招募并组织何某、安某、姚某等多名女子卖淫。平时,姚某把卖淫女关在休闲屋的二楼和他的一所老房子里,由他和妻子姜某亲自看管。有“生意”时,姚某就开车将卖淫女送去并亲自收取嫖资,结束后再将卖淫女接回。每次卖淫都是明码标价,一次100元,包夜200元,收取的嫖资由姚某与卖淫女四六分成,姚某分四成,卖淫女分六成。
2009年9月15日,在城阳区一家物流公司工作的王某为了赚取嫖资,将19岁的女友小丽(化名)介绍到姚某的休闲屋。姚某将小丽关在他的老房子里,用小丽的父母和她的名誉进行威胁,迫使小丽同意卖淫,并在当天夜里多次开车接送小丽去卖淫。第二天,出卖女友的王某由于没能从姚某那里得到钱而报警,警方立即赶到姚某的老房子解救出小丽,并在网上追捕外逃的姚某。
2010年12月,警方根据线索在即墨市将逃逸一年多的姚某抓获。近日,崂山区检察院以组织卖淫罪依法提起公诉,法院认为姚某组织卖淫罪罪名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