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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到KTV寻衅滋事
一男子被判禁入娱乐场所
  • 2011年06月10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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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6月9日讯(记者 徐艳 通讯员 赵艳霞  张晓燕) 5月30日,东港区人民法院发出第一张针对缓刑犯的禁止令。男子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受审,法官一审判处他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因其是进入歌厅等娱乐场所而产生的滋事行为,同时禁止他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娱乐场所。

    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其中新增的一项内容是,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法院可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即“禁止令”。

    2009年4月26日22时许,孟某(已判决)因与徐站某发生纠纷,遂伙同被告人徐某某等共四人,持仿真手枪、钢管、木棍等,窜至东港区正阳路某KTV二楼。被告人徐某某在门口望风,其余三人进入168房间恐吓、殴打徐站某、李某等四人。致徐站某头部软组织创伤、双侧额叶及左颞叶挫伤,经鉴定构成轻伤,致李某左尺骨骨折,构成轻伤,致李某某头部软组织受伤,构成轻微伤。

    5月30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同时,被告人徐某某是因为进入歌厅等娱乐场所而产生纠纷,发生滋事行为,故应对被告人在宣告缓刑的同时禁止其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

    法院在宣告禁止令的同时,还向徐某某释明了有关违反禁止令的规定,一旦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将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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