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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公告
不得盗掘、哄抢、私分、藏匿文物
  • 2011年06月10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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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聊城6月9日讯(记者 凌文秀 通讯员 王庆友)近日,古城保护与改造指挥部、聊城市公安局、聊城市文物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古城改造过程中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公告》,古城保护改造过程中发现的各类地下、地上文物概归国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掘、哄抢、私分、藏匿。

    为进一步加强对古城区拆迁和施工建设过程中的文物保护和监管工作,古城保护与改造指挥部、聊城市公安局、聊城市文物局联合发布《公告》,规定在古城保护改造过程中发现的各类地下、地上文物概归国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掘、哄抢、私分、藏匿。

    据了解,按照国家文物主管部门的规定,清代和清代以前的古墓葬、古遗址,受国家保护;辛亥革命以后,与著名历史事件有关的名人墓葬、遗址和纪念地,也视同古墓葬、古遗址,受国家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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