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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金融机构启动内部审计
如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将受法律严惩
  • 2011年06月11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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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6月10日讯(记者 马云云 邢振宇) 10日,济南市制定了《济南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济南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金融机构等应开展内部审计。内部审计报告可作为审计机关等进行相关工作的参考依据。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据规定,内部审计是指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的行为。国家出资的独资和控股金融机构、上市公司、国家出资的独资和控股企业等要进行内部审计。净资产1亿元或者资产总额6亿元以上的单位,应设立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情况,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基本建设工程、重大技术改造、大项修理项目等的立项、预算、决算和竣工交付使用情况,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资产和专项基金、资金等进行审计。

    内部审计报告可以作为审计机关、有关部门或者社会审计机构进行相关工作的参考依据。单位在考核经济目标、兑现奖惩、任免所属单位和内设机构负责人时,应将有关审计结论作为重要依据。  单位负责人员指使、授意内部审计人员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由审计机关会同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单位负责人和其他人员对依照国家规定及本规定履行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部审计人员有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形的,所在单位应当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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