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文鹏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监管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明确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从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出发,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同时宣告禁止令。
禁止令不是一种新的刑罚,而是对管制犯、缓刑犯具体执行监管措施的革新。“但具体如何执行,则亟需更为具体可行的规定。”一些法官和学者对记者这样表示。
实施刚满月
已现各式禁止令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刑法修正案(八)中,在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增加了这样一款规定,也为法院适用禁止令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
省高级法院刑一庭副庭长谢萍说,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从禁止的内容来看,禁止令可分为禁止从事特定活动、禁止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和禁止接触特定人。从我省各地法院发出的禁止令来看,上述三类禁止令都已经出现。
济宁市中区法院在禁止令中,禁止一名中专生4个月内进入网吧;青岛市北区法院发出的禁止令,成了省内首例高消费禁止令,被告李某两年内不得进行高消费;威海市高新区法院在发出的禁止令中,不仅明确禁止被告进入酒吧、夜总会等娱乐场所,而且“禁止接触吸毒人员”。
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出的《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简称《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中,对禁止令可以禁止的特定行为、特定场所和接触的特定人员,都进行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现在有了明确的司法解释,只要有合适的案子,我们也会适用禁止令的。”济南市天桥区法院刑庭副厅长齐栋说,但他对禁止令发出之后的执行效果,也不无担心,“希望司法解释能进一步规定,特别是细化各相关部门在执行禁止令中的具体职能。”
判决禁止令
法院其实挺谨慎
山东大学法学院柳忠卫教授说,禁止令的内容已经有了较为清晰的法律依据,但立法在”禁止令“的执行方面考虑不够周全。“禁止令发出后,总不能天天有人跟着吧?而具体怎么执行,法律上还没有具体明确的依据。”
对于禁止令的执行,在《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中,只是规定“禁止令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但对于社区矫正机构具体如何执行,则没有更为具体可行的规定。“执行的效果如果难以保证的话,禁止令的作用就会大打折扣,甚至有损法律的权威。”山东法策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法水说。
烟台栖霞市法院发出了烟台市首例“缓刑禁止令”,主审法官宋旭东也感到了执行中所面临的问题。宋旭东表示,实践操作中仍面临一些具体问题,急需进一步细化规定。禁止令的执行涉及多个部门,各个部门的工作如何协调、如何共享信息等问题需要在实践中找办法。
齐栋说,尽管已经有了明确的司法解释,但在用禁止令上,他们还是持比较慎重的态度。“毕竟是一项新事物,用起来还是很慎重的。盲目用的话,社会效果不一定好。”
依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罪犯“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在《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对“情节严重”的界定中,“三次以上违反禁止令”就在其中。
“禁止令很多情况下是适用于未成年人的,如果禁止网瘾很大的孩子进网吧的话,就很难保证他们不会违禁3次,一旦真的收监,那对孩子的影响就太大了。”谢萍说,因而法院在对未成年人使用禁止令的时候,都会非常慎重。
标准缺乏依据
各地自行探索
青岛市市北区法院发出了省内首个高消费禁止令,但对于执行却显得有些无奈。青岛市市北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田怀安曾对本报记者表示,他们禁止李某进行高消费行为,主要是考虑到他有民事赔偿未还清,但高消费的标准目前还没有明文规定。
“高消费的标准一般是高于正常消费水平很多,比方说几个人吃一顿饭花费两三百元正常,花费两三千元就绝对是高消费了,而且诸如购买房产、车辆等大宗消费,出入高档娱乐场所,乘坐飞机、软卧等都是高消费行为。”田怀安说。
谢萍说,对于禁止令的执行效果,法院方面也一直很关注,并准备逐步总结经验。她说,在省高级法院准备开展的未成年人犯罪审判试点工作中,禁止令的执行就是其中的一些重要内容。“禁止令的执行不是一个部门的事情,需要各相关部门的有力配合,形成相关的协调机制,但这需要一个过程,需要慢慢完善。”
威海文登市法院在审理的一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也发出了自己的首例禁止令。这起案件中,一名未成年人在酒后寻衅滋事,在酒店拦截追逐他人致人轻伤。在法院发出的禁止令中,禁止这名未成年人去酒吧、酒店、夜总会以及网吧等场所。
文登市法院少年审判庭庭长刘美玲说,他们在发布禁止令之前,与当地司法行政部门进行了沟通,并把该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基层组织负责人及未成年人的两个朋友一起约到了法院。“给他们发了一份《关爱通知书》,向他们解释清楚了违反禁止令的后果,并让他们在通知书上签了字。”
“不能单纯一判了之,我们必须要考虑执行的情况,对未成年人犯罪更应该考虑细致。”刘美玲说,“我们和未成年人的家人都是为了挽救孩子,未成年人的家人明白了禁止令的意义,也就会理解和支持我们了。”另外,还有当地公安部门和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管,从而可以有效保证未成年人遵守禁令。
他山之石
苏州禁止令执行手机定位“电子眼”监督
5月3日,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对一名犯抢劫罪的未成年人判处缓刑的同时,发出了江苏省首个禁止令:禁止其在考验期内进入网吧。
来自四川的小炎(化名),2000年跟随父母来到苏州,就读于苏州一所农民工子弟学校。由于迷恋上网,小炎产生了严重的厌学情绪。今年1月,小炎离家出走。为了得到几块钱,他竟然对一位妇女实施了抢劫。吴中区法院少年庭认为小炎走上犯罪道路,与其沉迷网络有直接的关联,遂发出上述禁止令。
吴中区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庭长狄蕾介绍说,为了让禁止令得到有效执行,吴中区法院编织了“一层又一层的帮教网络”。
为实时掌握当事人动态,吴中区司法局向小炎发放了一部“定位手机”,号码也由司法局提供。“只要手机开着,我们就能准确地定位小炎的具体位置。”
与此同时,吴中区法院还联合检察院、公安局和司法局充分发挥社区民警、治保主任熟悉当地社情民意的优势,多方面对小炎进行追踪、反馈。
“目前,当事人的体貌特征已经进入公安信息系统。”狄蕾介绍,苏州公安正构建大防控体系,重要街道路口以及网吧均设有“电子眼”,只要他一出现在网吧,民警马上就能发现。
不仅如此,吴中区法院还采取措施加大监护人的监护责任。狄蕾说,在少年庭对该起案件宣判后,法庭要求小炎的父母当庭签下监督保证书,承诺以后加强对被告人的看护。现在,小炎正跟随父亲学做糕点的手艺。
据《法制日报》